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3號債權人 邱正武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皇喜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