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上訴人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 陳書韻 法定代理人上訴人 沈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06,7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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