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5號上訴人即被告帛林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龍飛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名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2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