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61號原告 莊文洲
黃美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被告 葉宗賢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