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良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琁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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