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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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勞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欽雄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法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沈純幸 即宸漢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
高逸軒 律師被上訴人即興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視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梁昌枝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
王泰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附表所示。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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