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75號聲請人 黃賴煌 相對人 黃張淑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32萬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4年10月1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鳳山│中崙│15│建│62872.06│000000000分之67643││││││││││├─┴──┴──┴──┴────┴─┴──────┴────────────┤│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082│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4層:71.90│陽台:8.95│1分之1│││││7層樓房│合計:71.90│││││├───────┤│││││││中崙二路574巷││││││││12之1號4樓│││││├─┴──┴───────┴──────┴──────┴─────┴────┤│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2│2444│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7層樓房│騎樓:39.64││之55│││├───────┤│合計:136.88││││││中崙四路8號│││││││││││││├─┴──┴───────┴──────┴──────┴─────┴────┤│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3│2416│中崙段1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層:97.24│平台:3.33│100000分│││││7層樓房│騎樓:39.64││之55│││├───────┤│合計:136.88││││││中崙四路6號│││││││││││││├─┴──┴───────┴──────┴──────┴─────┴────┤│共有部分:中崙段2637建號**51827.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