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 嚴康水里 訴訟代理人 黃慕容 律師被上訴人 陳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七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0四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7月19日下午4時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