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嚴康水里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 陳素美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