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品綺 被告 曾文良 (即 曾文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子謙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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