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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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鴻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