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鴻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