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子雄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保 ,因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719號拆屋
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1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6,45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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