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719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林蘊婕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俊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1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繕本,應補正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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