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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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七一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各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簡文清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