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二三號
  原   告 乙○大未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右開第一項金額中之新台幣玖仟壹佰伍拾元及此部分金額依右開第一項方法計算之利
息,被告戊○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應與被告丙○○,負連帶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佰 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爭執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乃被告戊○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戊○公司)
所僱用之管理員,被派至原告大樓服務,並代收住戶管理費、汽車位等費用。惟
被告戊○公司於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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