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四О號
  上 訴 人 乙○○○住嘉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保全系統公司及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陸萬零壹佰肆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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