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一四О號
上 訴 人 乙○○○住嘉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保全系統公司及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零肆佰貳拾玖元,折合銀元陸萬零壹佰肆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