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七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爰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二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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