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О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
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壹拾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臺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臨檢
紀錄表乙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十包,係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規
定所查獲之菸類,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