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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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14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廖美鈴 被告 江東成 被告 呂芳典 被告 劉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6年重國字第14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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