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935號
原   告  郭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誠、 廖志忠李佩菁 、何○彰、 何彥霖 、阮
氏青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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