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調字第56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
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記載被告「被繼
承人甲○○○○○○(待查)」,並要求本院發函予原告持
向戶政機關查明被繼承人甲○○○○○○之全部繼承人資料
後,原告再具狀陳報本件被告之姓名與住所,原告起訴程式
自非合法,依前開規定,本院前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繳裁判費5,400元,及被
告之被繼承人 黃育宏 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
人數提出起訴狀,將上開欠缺補正,以符起訴程式。該項裁
定業於108年6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除於108年7月1日補繳裁判費5,400元外,其
餘應補正事項,迄今仍未予以補正,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宏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