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99號
原告 郭敏川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被告 陳瓊嬌 (Z000000000)已過世。原告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倘其全部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現無繼承人者,則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二)原告應依上述查報之結果,陳報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完整之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內容(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請一併聲明;另遺產管理人有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並按全部被告人數提出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到院。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陳報,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