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744號

原告 邱振澂

被告 郭順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至高雄市○○區○道○號351公里700公尺處北側向內側時,變換車道不當而碰撞原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之受損,原告因此受有車輛維修費新臺幣(下同)336250元、國道拖救費用5100元、租車費240000元(因系爭車輛受損,需支出每月租車費40000元,已支出6個月),共581350元之損害,因被告曾答應要賠償卻不履行,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8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等語,資為答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國道小型車拖救服務契約三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7至25頁)、品翔汽車修護廠代步車租用單據、委修工作單(本院卷第47、103至109頁)為證,並有本院調閱之警方事故資料可參,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以認定。被告疏未注意前揭規定,導致系爭事故發生,且無事證顯示有何不能注意情形,自應負賠償之責。

(二)原告主張受有國道拖救費用5100元、租車費240000元損害部分,有前述拖救單據、租車單據可參,且經被告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114頁),其請求有據。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請求修車費部分,因零件是以新品替換舊品,依上開說明應計算折舊,經查原告提出之修車單據,材料、工資各占228450、164600元(本院卷第103至109頁),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99年5月出廠,有車籍資料可參,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已使用超過5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8075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28450÷(5+1)≒380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000000-00000)×1/5×(5+0/12)≒19037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000000-000000=38075】,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164600元,合計202675元。以上合計447775元(5100+240000+202675=447775)。

四、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4477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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