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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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35號
原 告 阮顏彩鳳
上列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均諭 (原名 林曉佛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