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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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59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張萍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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