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應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8日犯刑法第268條第1項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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