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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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確定,並入監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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