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