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自95年3月2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已於95年7月26日當庭宣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恆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