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1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被繼承人 古永光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提出書面更正狀。
二、受裁定事項應以遺產管理人管理之遺產為限,而非逕以被繼承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請以書面更正。
三、請於事實理由中陳述被繼承人死亡與遺產管理人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經過。
四、拍賣抵押物之附表內容。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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