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更(一)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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