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1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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