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9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9837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傑股份有限公司、 李仲傑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吉傑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相對人公司是否進行清算之查詢資料。
二、因相對人吉傑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依公司法第322條第
1項規定,請提出該公司所有董事之姓名、地址為法定代理人。
三、相對人吉傑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