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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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釋明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及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四、查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及遺產之使用現況。
五、陳報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