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桃簡字第200號原告辛○○
乙○○甲○○癸○○○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己○○
庚○○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戊○○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丙、一、㈠中關於「93年2期政府輔導收購蓬萊谷稻谷價每百台斤1,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3年2期政府輔導收購蓬萊谷稻谷價每百公斤1,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