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02號
原 告 甲○○
尚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爰限 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