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5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俞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
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