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5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俞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
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
伍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路○段○○○號)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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