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7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宜芳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79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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