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合約書第8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被告總行所在地
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