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126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
工務局建管處)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73萬9742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71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