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15號原告乙○○被告甲○○
工務局建管處)訴訟代理人 彭永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利率計算之依據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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