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5404號),暨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1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6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庚○○應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電話、存款帳戶、印章、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轉帳,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因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電話號碼、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然其竟因急需金錢,仍基於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欺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之犯意,於民國96年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有之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一甲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以不詳價格,交付予某詐欺集團成員,供該人及所屬之詐騙集團向不特定民眾詐欺取財犯罪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佯為競標出賣附表所示商品之訊息,致附表所示之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買及匯款至庚○○之上揭帳戶,嗣經匯款人察覺有異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被害人甲○○、丁○○、戊○○、乙○○、丙○○及己○○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告庚○○上揭郵局帳戶申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各被害人提供之匯款至被告上揭帳戶之匯款資料。
㈣奇摩拍賣網頁及上開各被害人之奇摩拍賣得標通知各1份。㈤綜上,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先後向被害人甲○○、丁○○、戊○○、乙○○、丙○○、己○○等
6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帳戶內,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1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22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60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357號972360號、97年度偵字第5357號)既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之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在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隨意提供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能輕易獲取詐騙所得之金錢,導致檢警難以追緝,以及被害人難以追回受詐騙之金額,所為殊無足取,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並斟酌被告素行、犯罪手段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均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智識及教育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至被告所提供郵局帳戶存摺等物,雖係供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物,雖係被告幫助詐欺集團犯罪所用之物,然並未扣案,且因已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於本案為警查獲後,該等物品應已遭該集團人員丟棄而滅失,爰不為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購買人│購買商品│購買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包含運費)(│││││││新臺幣〔下同〕)│├───┼───┼───────┼──────┼──────┼───────────┤│㈠│甲○○│SONYS550i手│96年8月26日│96年8月29日│5,420元││││機1支││下午5時52分││├───┼───┼───────┼──────┼──────┼───────────┤│㈡│丁○○│XBOX360電視遊│96年8月28日│96年8月28日│7,420元││││戲機1組│上午10時21分│上午11時24分││├───┼───┼───────┼──────┼──────┼───────────┤│㈢│戊○○│PS3電視遊戲機│96年8月28日│96年8月29日│12,420元││││1組│上午10時│上午某時││├───┼───┼───────┼──────┼──────┼───────────┤│㈣│乙○○│ASUSP735手機1│96年8月28日│96年8月30日│12,220元││││支│上午10時29分│中午12時57分││├───┼───┼───────┼──────┼──────┼───────────┤│㈤│丙○○│筆記型電腦1臺│96年8月28日│96年8月28日│10,601元│││││下午1時48分│下午3時2分││├───┼───┼───────┼──────┼──────┼───────────┤│㈥│己○○│E-TENX500PDA│96年8月28日│96年8月29日│9,000元││││行動電話│上午10時30分│上午11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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