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百三十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八萬零四百七十五元(扣除四十五元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原告應在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蕭琪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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