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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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259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所查扣之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4001263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