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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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營偵字第一三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廖憶玲之指述。3、奇摹拍賣檔案電腦列印資料二紙。4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一紙。5、奇摹電子信箱資料五紙。6、被告甲○○郵局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影本一份。
三、被告甲○○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復於犯罪後與告訴人廖憶玲成立民事和解,有和解書一份附卷可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緩刑二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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