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司聲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承運吳建忠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惟查聲請人僅繳納聲請費用1,0
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張凱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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