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41號
原 告 余孟蓁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 律師
(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克臻 即林克臻婦產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
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橋救字第37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
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