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交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發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曾俊發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11時5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自臺北市○○區○○路○○號對面東向西車道,欲起駛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且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橫越車道,適 黃辰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東往西至該處,煞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黃辰宇人車倒地,受有下巴撕裂傷、頸部扭傷等傷害,因認曾俊發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黃辰宇提告曾俊發,公訴意旨認曾俊發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黃辰宇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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