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74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江玉惠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煜晴 即 吳堅永 之繼承人、 吳宇晨 即吳堅永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吳堅永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煜晴即吳堅永之繼承人、吳宇晨即吳堅永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於民國98年6月12日後均為限定繼承,債權人僅得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