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1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 李東慶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恆陽 分別於民國79年12月8日、85年5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分別自79年12月7日起至109年12月6日止及自85年5月24日起至135年5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5年5月29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借款期限為
10年,約定利息按年息9.55%計算,後隨聲請人銀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8.2碼調整,自85年5月29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林恆陽自92年4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林恆陽並於93年12月3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等件為證。
三、經查,上開不動產原係宜蘭縣○○鎮○○○段後湖小段50之
548地號、508建號,於95年1月重測後,變更為宜蘭縣○○鎮○○段○○○○號、140建號,有卷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證,聲請人所為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書記官莊淑茹┌──────────────────────────────────────────────────────────────┐│附表:95年度拍字第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鎮○○○段││299│建│││48.50│全部│││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0│宜蘭縣蘇│宜蘭縣蘇│2層│1層、3│2層、4│騎樓、│││94.60│││平方│全部│││1││澳鎮坪林│澳鎮坪林││2.25│7.30│15.05││││││公尺││││││路16號│段29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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